|网站地图|元中邮局校长信箱元中留言元中论坛联系电话价格服务

学校简介 | 新闻资讯 | 教育教学 | 中考·高考 | 校务公开 | 心泉文学 | 元中相册 | 资源下载 | 学科资源 | 来文转发 | 课程改革

当前位置: 福清元载中学 > 新闻资讯 > 社会要闻 > 新闻资讯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国家发改委: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         ★★★
国家发改委: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9 19:19:45

  国家发改委8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职工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一个地区同类学校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职工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新闻为大网站转载,新闻内容与本站无关或者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意见请来电告知

新闻资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新闻资讯:

  • 下一篇新闻资讯: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校长室:85562841  副校长室:85564726  办公室:85564593  教务处:85564725  总务处:85564551  政教处:85564630  团委:85564601  信息中心:85564914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站长友情链接版权申明 | 网管信箱管理登录 | 

    站长:老章 QQ:68284449 电话:0591-85564914 闽ICP备06001200号
    校址: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北30号 联系电话:0591-85562841 邮编:3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