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休学
1、学生因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病历单、化验单、医药费发票。
2、经班主任、学校审核后上报教委审批。 〈教务处受理、二天办结〉
二、学生复学
1、提供休学满一年的县医院恢复健康能正常学习的证明。
2、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委审批。 〈教务处受理, 二天办结〉 三、学生转学
1、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具备以下材料:① 常住地户籍册(原件、复印件);②转学申请表;③转学证明书;④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⑤学籍卡片和体育合格登记卡;⑥学籍变动证明;⑦义务教育卡。
2、经班主任、学校审核后报教委审批。 〈教务处受理,二天办结〉
四、学历证明
1、初中或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符合要求,学生学完初、高中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学完初、高中最后一学年,但不符合毕业标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
3、初、高中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全部课程的,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相应肄业证明书。
4、对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经本人申请,在地市级报纸上登报声明原毕业证书遗失作废,见报后,经学校审查后可填发学历证明书,经教委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只能补发一次〉
5、在学学生的学历证明凡在学学生要求学历公证,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确认后,上报教委验印。〈教务处受理,时限按上级规定〉
五、奖励与处分
1、对德、智、体、美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成绩优异的,学校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原则以的精神奖励为主。
2、对高中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取消学籍。
3、对义务教育年龄阶段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4、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的,经及时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或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可予取消学籍,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5、学生在被处分(留校察看除外)后的一年至半年内,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要求,政教处审查,经学校研究,可以批准撤消处分。
〈政教处受理〉
六、计划生育“三户”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上学时,给予减免杂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初中杂费减免20%。
2、高中自费生杂费减免10%学生在注册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户扶持优惠证”到总务处办理减免手续。〈总务处受理,一天办结〉
监督举报 电 话:0591─85562841
校长接待日:每个第一周的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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