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电〔2005〕34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纠风办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纠风办: 2004年,我省陆续出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借读生”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这对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界限,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费制”收费问题 (一)“一费制”收费标准是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三部分构成。各地应在分别制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公布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构成的“一费制”标准,单有杂费或单有课本费标准的不能构成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 (二)课本费标准,应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所选定的具体教材确定。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是学生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由学校统一征订,纳入“一费制”范畴。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更不得将其纳入“一费制”范畴。 课本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管理部门按上款规定据实核定。设区市价格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课本费标准的审核关,对于同一种教材,其课本费标准应保持统一。作业本不论是采取议价采购或招标采购,也无论是由学校统一采购或县(市、区)集中采购,都必须采购质优价廉的作业本,作业本采购价即是作业本费,学校不得营利,不得收取回扣,也不得在作业本费上附加其他费用。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全面落实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按照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到位,公示内容应包括“一费制”三项内容。对还未实行公示或者公示不符合规定的学校,各级价格、财政、教育管理部门要督促落实、改进和完善。 (三)按照《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规定,各地的杂费标准必须在省定最高限额标准范围内提出,并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我省已于2004年秋季全面实行了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对未按规定举行杂费标准听证的地区,其“一费制”标准按实行“一费制”前的原杂费标准加上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执行,并应在今年秋季学生入学前举行杂费标准听证。 (四)各地在推行“一费制”的同时,必须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杂费标准加上财政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组成。财政预算核拨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50元/生、年。其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20元/生、年,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村小学不低于20元/生.年,农村初中不低于30元/生.年,城市中小学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按不低于农村中小学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内安排;已经高于基本标准的不得降低。今后,随着经济和财力的增长,各地必须做到逐步增长。19个困难县也要加快落实财政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在2006年前拨付到位。 (五)对“一费制”规定以外的代办项目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这类代办项目收费,除闽价[2004]费259号文件规定的看电影、体检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代办项目收费外,城市中小学校服亦按以上原则办理。除此四项之外,各地不得再向学生代办其它收费项目,其中,看电影也应按看一场收一次费执行。 在社会实践基地发生的住宿、伙食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据实核定,不得盈利,否则,不得制定和收取上述费用。代办项目在事毕结清后,其收支情况必须在学校范围中公示。 (六)对省属及设区市属中小学,考虑到地域间收费标准的平衡和衔接,其“一费制”收费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所在地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一费制”标准。今后有关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下发 “一费制”标准文件时应同时抄送属地范围内的有关省、设区市属中小学。 二、关于“借读生”收费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中关于“对农民工子女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的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精神,从2004年秋季开始,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入学的,免收借读费;对不接受统筹安排自行择校的,按借读生管理。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借读生的管理办法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对原在校借读生仍按原借读时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对统筹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免收借读费。 农村(县城城关以下,不含县城城关)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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