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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上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0:38:50

    从2007年开始,我省将提高一、二类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按三类县“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高部分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

  据了解,为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山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缩小山区与沿海促进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今年我省将提高部分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提高定额标准后,农村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为21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10元,农村税改专项20元,杂费标准为18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为29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20元,农村税改专项30元,杂费标准为240元。同时省教育厅要求,对各地财政预算内和农村税改专项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已高于省定的基本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有支出水平,不得降低。

  据介绍,2004年我省一、二、三类地区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为170元、190元、21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10元,农村税改专项20元,杂费标准分别为140、160元、18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为250元、270元、29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20元,农村税改专项30元,杂费标准分别为200元、220元、240元。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闽政办[2006]16号文件规定,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应承担的比例足额编入预算,按序时进度及时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学生数减少形成预算指标结余,应加大对边远学校、单双人校和经费困难学校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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