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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开设网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5 12:51:47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相关条款;为了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开设经营性网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在汇报修改情况时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明确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尽管“发展权”可以包括“受教育权”,但不够突出。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将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对草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于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周坤仁在汇报中说,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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